继续回答仁者乐山智者乐水博友提出的“问题五”。
问题五:很多技术专利是无法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因此严格来讲并不符合熊彼特对“创新”的定义。这一点我非常赞同作者在“后记”开头部分讲到的,即应该“为解决问题而发明”,而非像原苏联专家所推崇的“由发明而解决问题”。但由此产生了一个疑问,如果苏联人追求的是发明这个过程,而非发明的结果,这种目标是否能够为我们这种注重结果的文化所接受?
很多企业获得的技术专利无法转化为实际生产力,是在全球业界都存在的一个现实问题。其原因有很多:一是专利本身的技术过于超前,无法在现阶段实现;二是即使有可能实现,但是如果不能做成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也无法面市;三是企业做某类专利的初衷,只是为了放入专利池,围堵竞争对手,从来也没有打算做成产品上市;另外专利转化为生产力还取决于市场、成本、投资、制造等一系列条件。因此,有不少的专利实际上是搁置在那里摆样子的。
至于专利无法转化为产品上市不符合熊彼特对“创新”的定义,这是肯定的。因为从我们对词义的一般理解上看,发明不是创新,二者之间有本质差异。熊彼特的创新定义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实现“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而这种“新组合”的目的是见到效益,即获得经济效益(潜在的利润)。没有产生效益的发明显然不是创新。
至于我在《TRIZ入门及实践》中提出“为解决问题而发明”的说法,是要遵循熊彼特的基本定义,对TRIZ里的“发明”一词予以“正名”。可能大家没有注意到,TRIZ中倡导的“发明”与平时我们所讲的“发明”,在词义上是有一定的差异的。TRIZ倡导解决发明问题(即疑难复杂问题),由解决发明问题而获得发明成果,这个“发明”过程就是解决企业的疑难复杂问题的过程,这个“发明”结果就是让企业见到效益的结果(当然可能申请发明专利)。因此,TRIZ里的“发明”基本上与“创新”是同义的。而平时我们提到的发明,往往是指一项带有某种商业目的、具有某个发明点但是暂时没有明确的应用对象的某种技术方案,是否能真正解决实际问题,还需要经过实践和市场的检验。某些人所推崇的“由发明而解决问题”即是如此。“由发明而解决问题”的主旨是为了发明而发明,看重的是发明的数量,专利证书的数量,至于这个发明最终能否获得市场的认可,能否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能并不是最看重的。国内不少的高校中的学者、某些痴狂的发明家们,多少有点儿倾向于走这个路子。
从熊彼特对“创新”的定义而言,发明的成果必须要见到效益,必须造福于社会,即必须能把发明的成果变成钱。在创新学术界有个说法是,科学是“把钱变成发明”,技术是“把发明变成钱”。而TRIZ走的是解决实际问题的路线,由解决问题而发明,发明的过程就是解决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TRIZ还是基本符合我们国内这种注重结果的文化的。但是国内浮躁的政绩观,不求甚解的学习观,注重装潢的创新观,对TRIZ的推广普及还是造成了不少的困扰。由于这是另一话题,不在此赘述。
小结:1、很多技术专利无法转化为生产力,制约因素较多,必须多方面分析。不可否认,“由发明而解决问题”的思路也是导致专利无法转化为生产力的原因之一;2、TRIZ中的发明与我们平时讲的发明有词义上的区别。TRIZ倡导由解决发明问题而获得发明成果,其发明过程的本身就是在为企业创造效益;3、TRIZ走的是解决实际问题的路线,基本符合我们国内这种注重结果的文化。
(参见:关于TRIZ创新理论和方法的六个问题 http://blog.e-works.net.cn/288555/articles/418969.html)
发表于:
2013-02-08 15:59 阅读(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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