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巨头涉嫌垄断的行为正受到政府的重视。上海证券报记者从权威人士处获悉,国家知识产权局官员正联合研究机构,对国际软件巨头涉嫌市场垄断的行为进行调研,有可能在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后,组织相关企业对其进行反垄断诉讼。
中国盗版率问题被国外妖魔化了
垄断和盗版成为密切相关的两个话题,关于中国“软件盗版”的问题由于一份海外报告的出炉再次引发业内的广泛争论。日前,商业软件联盟(BSA)发布IDC第五次全球PC软件年度盗版研究报告称:2007年中国的PC软件盗版率在前三年下降10个百分点之后,连续第二年维持在82%的水平,仍大大高于全球38%的盗版率。对这组数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勤表示:“中国盗版率不可能这么高,盗版率问题已经被国外机构妖魔化了。”
中国互联网实验室总裁方兴东则表示,“国外的数据像一座大山,压了中国十几年,压得我们喘不过气来。” 他在日前的《2007中国软件盗版率调查报告》新闻发布会上指出,该组织研究得出的2007年我国软件盗版情况最新数据显示,按市值折算,中国软件产业的盗版率为20%,软件产品的盗版率为31%,计算机软件的盗版率为41%———这和BSA近几年一直80%以上的数字有天壤之别。
“暂且不论到底盗版率为多少”,一位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没有垄断、就没有盗版,而且随着未来软件网络化和服务化趋势的不断深化,盗版的问题也就不复存在了。”方兴东更是明确地指出,正是微软等软件巨头把其产品价格定得太高,中国用户买不起,才导致盗版盛行。
软件巨头的垄断
据透露,针对这些软件巨头的垄断相关调查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歧视性价格,如部分国际软件商的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在中国内地的售价,较美国本土价格高出许多;二是利用它们自己在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文件格式方面的垄断地位,捆绑销售软件,扼杀本土企业的生存空间。
“一套视窗系统零售价1000元至2000元,一套OFFICE软件套装零售价4000元至5000元,加起来比一台电脑的价格还高。国际厂商一方面利用垄断地位制定出高得离谱的正版软件价格,另一方面又指责中国人版权意识低下,这种现象并不正常。随着《反垄断法》的正式实施,政府和企业有义务也有权利予以纠正。”该人士表示。
微软2007年三季度财报显示,核心业务成为微软业绩“领跌”先锋。被寄予厚望的Windows客户软件部门同比下滑24%,至40.3亿美元,运营利润下滑26%,至31亿美元;负责Office等软件的商业软件部门运营利润则下滑8%,至31.3亿美元,收入下滑2%,至47.5亿美元。
在软件业务疲软的情况下,为了表示其进军互联网的“雄心”:微软CEO鲍尔默曾经公开表示:未来软件将逐渐走向免费,而相关收入主要由广告提供。未来三四年内,微软的主要收入将来自广告。但近两年,微软耗资几十亿开拓互联网,但是至今无法与Google抗衡,广告也无法成为微软主要收入来源。微软并没有兑现“其软件逐渐走向免费”的重大举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反垄断法一般是指国家调整企业垄断活动或其他限制竞争行为的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反垄断法所规范的是国家反垄断主管机关的反垄断管理行为及经营者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目前,在各国反垄断法中表述的实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主要方面:对限制竞争协议(包括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制规则;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规则;对企业合并的规制规则;对不公平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则。
反垄断法的任务
(一)禁止卡特尔
经济学家亚当 斯密曾经说过,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很少聚集在一起,如果他们聚集在一起,其目的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反垄断法上把这种限制竞争性的协议称为“卡特尔”。
卡特尔对市场竞争的损害是非常严重的。以价格卡特尔为例:因为被固定的价格一般会大大超过有效竞争条件下的价格水平,这种卡特尔自然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此外,在价格被固定的情况下,效益好的企业因为不能随意降价,不能根据市场的情况扩大自己的生产规模,它们从而也就不能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分割销售市场也是对竞争的严重损害。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参加卡特尔的企业各自在其销售地域都有着垄断地位,这一方面使消费者失去了选择商品的权利,另一方面使市场失去优胜劣汰的机制,即效益差的企业不能被淘汰,效益好的企业不能扩大生产规模,这就会严重损害企业的竞争力,使社会资源不能得到优化配置。
(二)控制企业合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并购是经常发生的,而且绝大多数的企业并购对经济是有利的。特别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企业并购有利于改变我国企业过度分散和规模过小的状况,有利于促进企业间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技术方面的合作,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三)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实践中,企业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甚至垄断地位。例如,国家授权一个企业在某个行业享有独家经营的权利,这个享有特权的企业自然就是一个垄断企业。企业也可以通过知识产权如专利、版权等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例如,微软公司就是通过知识产权在全世界的软件市场上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虽然不反对合法的垄断,但因为合法的垄断者同样不受竞争的制约,它们就非常可能会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损害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国家必须对那些在市场上已经取得了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加强监督。1997年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公司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就是这方面的一个重要案例。
(四)禁止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实际上,不管在中国还是在外国,在过去、现在还是将来,政府限制竞争都是对竞争损害最甚的行为。因此,我们在研究反垄断问题时,就不能把目光仅仅投向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而还应当注意政府的行为,防止它们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中国国家版权局“五个方面”入手防盗版
中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许超十三日上午在此间向外界表示,中国对盗版行为打击日益严厉,中国国家版权局将从五个方面入手做工作防盗版。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许超
第一, 激发文学艺术,知识产权的创作活力。
第二, 在立法方面还有要完善的需要。
第三, 加强司法和行政保护。
第四, 加强普法和教育力度。
第五, 第五,建立健全版权服务体系。
07年中国软件盗版率再度下降4个百分点
“2007年度中国软件盗版率调查”显示,继2006年中国软件全行业盗版率比上年下降两个百分点后,2007年中国软件产业盗版率再度下降4个百分点。
这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互联网实验室等机构承担的调查显示,2007年,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等在内的中国软件产业销售额上升至5800亿元。把盗版软件价格折算为市值计算,当年中国软件产业盗版率由2006年的24%下降为20%,下降了4个百分点。
微软垄断案大事回顾(1990年—2007年)
1975年微软公司 创立,上世纪90年代以来,微软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不断遭到了反垄断诉讼。
美 国
1990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微软与IBM在个人电脑软件市场可能产生的冲突进行调查,后由美国司法部接管。
1997年10月,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垄断操作系统,将浏览器软件与视窗操作系统软件非法捆绑销售。
1998年10月,微软垄断案开始审理。
2000年6月,美地方法院作出对微软拆分的判决。
2001年6月,上诉法庭推翻地方法官对浏览器案件的裁决,微软躲过被拆分的命运,但其违反反垄断法罪名成立。
2001年11月,微软和美国司法部达成妥协。2002年美国联邦法院批准了和解协议,微软面对至少为期5年的惩罚性措施。
欧 盟
1998年12月,美国太阳微电子公司向欧盟委员会投诉微软公司,开启了欧盟对微软公司反垄断调查。
2004年3月,欧盟委员会认定微软公司滥用了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上的优势地位,要求其做相应改变,并开出4.97亿欧元的巨额罚单。
2005年6月,微软公司正式推出不带自身媒体播放器的视窗操作系统。
2006年7月,欧盟委员会决定对微软公司再次处以总额2.8亿欧元的罚款。
2007年3月,欧盟委员会威胁对微软公司再次处以每天300万欧元的罚款。
2007年9月,欧洲初审法院对微软公司要求推翻欧盟委员会反垄断处罚决定的上诉作出判决。
2007年10月,微软同意完全履行处罚决定,欧盟对微软的反垄断较量告一段落。
韩 国
2001年4月,韩国Daum通信公司控告微软及其韩国子公司涉嫌在即时通信软件业务上有不公平的商业行为。2005年11月,两家公司达成协议,微软向Daum支付1000万美元现金和解反垄断起诉。
2004年11月,微软在媒体播放领域的竞争对手RealNetworks公司在韩国指控微软在其视窗操作系统中捆绑MSN即时通信软件的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KFTC)随即扩大调查范围。
2005年,KFTC判定处以微软3543万美元的罚款,并在操作系统中取消对MSN即时通信软件的捆绑。微软当即对此提出上诉。
2006年5月,KFTC驳回上诉,微软则向韩国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2007年10月,微软撤回上诉,最终接受3543万美元的巨额罚款,并在视窗系列操作系统中解除对MSN即时通信软件的捆绑。微软在韩国的反垄断案落下帷幕。
日 本
2004年7月,微软受到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指控,称微软与日本个人电脑销售商的部分许可协议违反了日本反垄断法,微软涉嫌迫使个人电脑销售商接受一些强制性条款,要求它们保证不将微软诉上法庭。微软不服以上指控,据说,最终解决这项争议估计需要几年时间。
来源:华军资讯
发表于:
2008-06-19 09:25 李卓刚 阅读(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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