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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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is for everyone.

伯纳斯始终致力于推动互联网技术的标准化并希望其成为一种公共物品和基本权利——互联网公地。

大凡公地都容易演变成悲剧。1968年哈丁教授(Hardin)在《公地的悲剧》一文中首先提出“公地悲剧”的理论模型。人性的自私或不足只是一个必要条件,而公产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管是另一个必要条件。按照伯纳斯的观点,互联网与土地、海洋和天空一样是属于人类的共同公地,网络面前人人平等。然而,互联网公地并非一片净土,和物理世界一样同样存强权、主权和侵权等不平等现象。

2013年纽约美国司法部(DOJ)下令要求微软公司提供正在接受调查的海外用户个人资料遭到微软拒绝。微软副总法律顾问霍华德说,美国政府没有权力在另一个国家对一个房屋进行搜查,也不应该有权搜索海外电子邮件内容。虽然基于1986电子通信隐私法ECPA)第二部分的存储通信法SCA)的实效性得到质疑,但美国司法部仍然试图要求最高法院解释如何将三十年前的法律适用于今天的全球互联网。

自爱德华•斯诺登揭露美国国安局监控全球公民和领导人以来,美国掀起了一场关于国家安全与个人隐私和自由之间的恰当平衡的争论。这场争论最新的焦点是加密技术:科技公司是否应该开发加密用户信息的程序,让除了传送对象之外的所有人——哪怕是政府——都无法读取这些信息。这场争论引起全世界各国政府和公民的关注。

正是由于科技公司保留了可以让他们窥探信息的代码——“后门”,才造成“想哭”(WannaCry)这样全球勒索病毒的大爆发,成为一场全球互联网灾难,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超过10万台电脑遭到了勒索病毒攻击、感染。

这种人为因素“刻意消减安全性”的措施,就好比要求汽车制造商有意制造有缺陷的发动机一样,是严重违反人类道德规范的行为。如果权利可以要求解锁客户数据和设备,必将损害全球数字生态系统的健康,并有可能被最残酷最危险的权利所利用。

为了避免让互联网公地产生“哈丁草场”的悲剧,人类有必要制定一个共同监管互联网的规则。无疑,这个规则的制定应该全球化,而执行应该国家化,虽然互联网本质上是一个由国家而非国家行为人组成的公地,但我们有责任确保它是一个自由、开放、平等的公地,对人类起到促进和保护作用。可以想象,互联网公地上理想的景象应该是:信息自由流动、程序正义和可问责性。
发表于: 2017-06-29 20:21 阅读(739) 评论(0) 收藏 好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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