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业“钓鱼式”销售是否应该声讨?
李翔/e-works
近期上海的“钓鱼式”执法,成为热得发烫的社会新闻。虽然最终的判决结果还没有出来,但无论是民众、媒体还是执法部门对此的态度是超乎寻常的一致,正法之!10月26该案件有了最新进展,上海浦东就发布不实调查结论向公众道歉,低下了其一贯高昂的头颅!
软件业向来最不缺乏的就是“创新”,钓鱼式销售早在N年前就已“创新”出来了(主要集中在工具类软件的企业),且已成为某些企业应对竞争对手时的制胜法宝,将之列入公司的销售宝典中,并形成了分工明晰、协作紧密、配合默契的整体战法,具体操作如下:
长期以来A软件企业在国内的销售推广模式是:盗版(甚至自做盗版)->扶持高校->出系列培训教材(高校和出书的核心目的是为了普及)->高价销售->打盗版,而在国内获得非常丰厚的回报。
于是某些更具 “创新精神”的软件企业看到了其中的契机――高价、打盗版两大环节,于是推出相对低价的产品,当原始客户积累到一定的数量,产品品牌获得一定的知名度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在内部招募一批电话营销人员,充当A软件公司法务代表,甚至是冒充版权局负责人,给对长攻不下的客户以打盗版的名义下律师函(当然也是伪造的),趁企业乱了阵脚并对A软件公司极度反感时,该软件公司的销售人员以解决企业盗版之名闪亮登场(时机拿捏得非常到位,这也是经验的总结,“知识经济”的产物),再加上软件价格的优势,客户能不束手就擒?
之所以说这是钓鱼式销售,因为它与钓鱼式执法有着异曲同工之处:就是必须有“钩子”,使得“鱼儿”主动或被动间莫名其妙的上钩,并且让鱼儿有难言之隐。
钓鱼式执法的钩子就是乔装打扮引诱司机从事非法营运的人,而钓鱼式销售中的钩子就是人模狗样的充当软件公司法务代表或冒充版权局负责人的电话营销人员。
与钓鱼式执法中的“鱼儿”的难言之隐在于取证非常麻烦,且有口说不清;而钓鱼式销售中的“鱼儿”的难言之隐就在于本身的腰杆不可能挺起。
但与钓鱼式执法不同的是,钓鱼式执法已经陷入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中,并踏上一脚,而钓鱼式销售不但没有受到谴责,还可能被业内的某些人津津乐道。
悲呼!虽然翔某人是坚定的正版派支持者,对打盗版式的营销也嗤之以鼻,但更坚决声讨将钓鱼式销售作为法宝的软件公司。
也希望听听网友们是如何看待钓鱼式销售的做法,是否应该申讨之!
发表于:
2009-10-28 08:18 李翔 阅读(4712)
评论(12) 收藏 好文推荐
本博客所有内容,若无特殊声明,皆为博主原创作品,未经博主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等任何方式进行使用和传播。
作者该类其他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