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集团信息化选型之惑》篇中反映了该企业所面临的问题,后来在同这家企业的相关领导沟通时,我说如果仅仅是放到了降低价格上,不管是谁介入(除非集团的领导介入),这个价格谈判都会走入“困”局。
作为软件厂商,肯定不会轻易降价,他会在集团内部保持一个相对的价格,以寻求“暴利”,而作为企业而言没有第二个选择,除非不用。
企业的负责人说,软件公司也有压力,因为如果他们不实施,集团会追究软件公司的责任的。
我说:“软件公司一句话,他们给的价格太低,我们没法做,最终板子还是会打到你的身上。”
因此,只有转变谈判的技巧,有可能(注意是有可能)整体价格会降下来。目前软件公司的报价方式为:软件费:实施费:二次开发费=1:1:1.5。其中实施费用的报价方式为软件费用的× ×%;二次开发费用的报价方式为×000元/人天。既然这样,可以将合同拆分为三个合同,即软件合同,实施服务合同和二次开发合同。
其中软件合同没有可谈的空间,软件公司说是多少就是多少(这样也很好的保证了软件厂商在集团中的相对高价),可谈的是实施服务合同和二次开发合同。
对于实施服务合同很简单,改变现有的标价模式软件费用的**%,而采取人天报价方式,让软件公司针对项目给出具体的详细实施计划,然后对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合理的评估,双方确定后,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按项目阶段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样有可能降低实施费用,据其业务特点和所实施的内容,我认为软件供应商没有理由投入很多的人力资源。
对于二次开发合同,关键的是要严格定义什么是二次开发,并明确区分与实施配置的关系(因为软件公司目前说提出的需要二次开发解决的内容,我看很多是实施过程就应该解决的)。在此基础上,改变按人天报价的方式,变成按照项目签订合同,根据项目进行支付费用,因为企业可以判断的是需求的大小,但很难判断软件厂商的开发人日,并且一旦价格非常离谱,企业可以选择是否需要这样的特殊功能?或寻求其它机构(如高校等,甚至是独立顾问)进行委托开发等方式。
此外,我还告诉企业必须关注目前报价体系中未体现的隐形费用,如后期的软件升级费,维护服务费等等。
通过这样的方式,确保了软件厂商在集团内保持“暴利”的软件价格,也堵住了其因价格原因不实施的托词,并且认可了软件公司的咨询费用,同时有可能(注意还是有可能)降低整体的费用(因为我曾碰到过这样的软件公司,以公司“规定”为托词,无法改变以上提的建议);更为关键的是通过这样的过程,企业也会变成明白人,将有效地推进项目的实施,从而降低项目实施的风险。
我想,作为企业的优秀实践者们,您应该会有更好的建议!希望能分享。
悲呼!虽然可能暂时破解了该企业的困惑,但并未触及“集团信息化选型之惑”的根源,我给企业谈完,没有丝毫的轻松和成就感,反正那天及之后几天的心情是非常复杂的,这当是后话。
如何真正破解集团企业选择之惑,还期待各位的帮助。
发表于:
2009-09-09 22:26 李翔 阅读(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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